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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不动产登记应尽早立法

2019-03-26 03:5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发出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举既是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合法财产权,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建设,同时也具有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的意义。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房姐”、“房叔”、“房嫂”、“房婶”事件屡有发生,影响恶劣。以陕西神木县龚爱爱事件为例,曾经是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的龚爱爱,拥有双重身份双户口,在北京拥有二十多套房产,折合人民币近十亿元。龚爱爱事件暴露出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存在管理混乱、分散登记等问题,房管局登记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散登记导致信息难以统一。该登记的没有登记、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互通信息的没有互通信息,登记和管理、运行与监控完全脱离,导致“房姐”、“房叔”之类事件频发。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2007年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目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不动产,依法查究并处置非法不动产。按照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才会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时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出现问题,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房产信息是反腐的一个新突破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显然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房产腐败。在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和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有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能随时查询。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倒逼功能,倒逼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目前公民身份证信息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从技术上讲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只有实现了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瑕疵救济措施,才能使房地产登记真正起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效果。

  当然,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房产腐败等方面的作用,还必须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开不动产登记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倘若只登记而不公开,其现实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在个人房产信息公开方面,有必要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区分开。公职人员的房产隐私是受限制的,是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房屋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

  不动产登记不统一,既容易让部分人钻空子借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大肆炒房,也会在客观上为隐匿非法所得不动产的信息提供便利。当前房价居高不下,“房姐”、“房叔”、“房爷”现象频频刺激公众的神经,在这种形势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动房产信息联网,可以实现控制房价和遏制腐败的双赢。

  整治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乱象,激活不动产登记的反腐正能量,归根到底要靠立法,通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乃至《不动产登记法》确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议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明确登记的主体、程序、条件,明确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后果、公众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等。同时,从技术上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在一个网上平台的统一登记。

  一言以蔽之,不动产登记亟待立法,以激活正能量,遏制房产腐败。(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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