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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5)

2019-03-08 13:42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三)建立原料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避免太阳直射、雨淋以及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并标明相关物料信息和质量状态。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与进货查验(或检验)信息相对应,确保其使用情况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分区域或分库贮存,明确标识,避免交叉污染与误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其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

 

  (四)制定领料控制要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记录,领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贮存时间较长、质量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应定期或在使用前抽样确认其质量安全状况。

 

  (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记录。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替代物理隔离对物料进行管控,则该方法应具有等同的安全(可控性)性,并参考GB 29923附录A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六)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生产液体产品时,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得(如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一)控制生产加工的时间和温度。物料从投料至杀菌之间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有效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如热处理,冷冻或冷藏保存等);无菌灌装设备与UHT灭菌设备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确保符合无菌灌装要求;需要灌装后灭菌的液态产品,从灌封到灭菌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程要求的时间限度内。

 

  (二)控制空气的洁净度和湿度。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确保其空气洁净度符合本细则要求。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控制相应生产区域的空气湿度,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三)制定微生物监控计划。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计划。采用商业无菌操作进行最终灭菌的液态产品,应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根据GB 29923附录B的要求,对清洁作业区环境中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制定环境监控计划,并制定发现阳性监控结果时的评估及相关批次产品的处置措施,确保放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整理个人卫生,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进入生产区应规范穿着相应区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进入生产区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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