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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未来

2019-03-13 17:1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会迎来大修,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1991年该法颁布施行后,已经经过两次修改,此次大修条文将增加一倍。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时曾长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沈德咏建议要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

背景转换

现行法律不能适应当前需求

北青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必要性?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此次适应形势发展,再次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十分及时、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更好满足实践需求。

北青报:此次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次大修,时代背景与之前两次相比有何变化?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制定实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历经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些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热点分析

“一放了之”纵容了校园暴力

北青报:不少人呼吁将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问题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您怎么看?

沈德咏:校园暴力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成因复杂,近年来因媒体报道增多,日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则是校园暴力的一种典型代表。应当说,目前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还不够健全。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的内容。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收容教养也已很少适用。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工读教育措施并非强制性的,监护人基于各种顾虑,往往不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一放了之”,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暴力行为。

北青报:如果要将校园暴力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方向?

沈德咏:针对校园暴力,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以下相关内容。

一是要建立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对家庭监护予以监督支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实行司法介入,对失职家长问责。二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养成相信法律、遇事找法、自觉用法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将罪错行为阻止在萌芽状态。三是尽早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配置以独立、明确的权利和职责,建立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努力解决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处理原则

低龄“犯罪”应宽容但不纵容

北青报:此次修订的消息公布之后,很多人都关心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怎么处理?

沈德咏: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部分的规定不够明确,且有些条文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司法需求。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只是简单地予以刑法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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