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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体检标准完整30条:身高体重要求+哪些情况合格

2019-06-13 21:2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军队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身高体重要求+哪些情况是合格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办法(试行)》于2015年9月2日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办法(试行)》坚持把战斗力标准作为根本依据,着眼我军现代化建设对文职人员身心素质的新要求,遵循当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技术新规范,充分吸收军地系统各类人员体检实践经验,按照科学定位、宽严适度、突出重点、规范实用的原则拟制。体检标准共30条,细化明确了身高体重、外科、内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等检查项目的合格标准,根据军队工作生活的特殊要求,从严制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心理疾患等检查标准。为提高标准执行的规范性,同步制定体检办法,对文职人员体检的职责分工、程序方法、工作要求和违规人员处理等,一并作出规定。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第十六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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