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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03-21 00:4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2月7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2月7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的乐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抱由镇建成区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其他区域是指除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土地、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商务、爱卫、交通、水务、海洋、农业、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幼儿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良好风气。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

  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规划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邮政、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雕塑、广告牌,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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